非營利幼兒園屬於公益法人辦理,不以營利作目的,學費介於公幼與私幼間,教育部近日修正公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調整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成本計算模式,且不再全由家長負擔營運成本,而是由政府協助分擔。
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模式,由政府委託公益法人辦理,且政府提供土地、建物、設備供幼兒園使用。而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和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的推動,教育部近日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根據新的辦法,這次修正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成本計算方式,及家長應繳交的費用。在辦法修正施行後,所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不得採由家長自行負擔的方式辦理。
教育部表示,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成本,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項目及方式計算。而收費的計算公式,為辦理年限的總營運成本,除以辦理年限的月份數,再除以行政契約所載的約定招收總人數,計算出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費用。
教育部指出,在辦法修正施行後,所辦理的新設非營利幼兒園,他們營運成本不可全部由家長負擔,而是由家長與委託單位共同分攤的方式辦理,這將能減輕家長的負擔;非營利幼兒園如有向家長收取營運成本以外的費用時,其項目應符合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並依程序獲得核准後,才可向家長收費。
教育部國教署表示,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修正施行前,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他們的營運成本,採由家長自行負擔方式辦理,這次修法後,將尊重這些幼兒園的意願,他們可以繼續按照原來的辦理方式,或是改為共同分攤的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