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日初審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第3類人員(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等)員額上限增加1,100人,以利司法院推動各項相關司法新政、司改業務,並於第一類人員員額中排除公立醫院職員,全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等18人所提出的「《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3條、第4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等人報告並備質詢。
根據行政院、考試院的修法版本指出,《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自2010年4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9年,為因應未來司法機關執行司法改革及重大新興法案推動業務需要,第3類人員員額須相對檢討調整,並考量公立醫院醫事人員是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配置,納入總量管制恐不利公立醫院有效運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的書面報告也提到,為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待,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曾針對審判機關的員額議題,做成「必要時,檢討調整《總員額法》之規定」的決議,以及配合司法新制運作應有充分人力配置、增員需求,因此這次修法,將第3類人員員額上限限從1萬3,900人提升至1萬5,000人。
經出席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的條文包括,第1類人員員額排除公立醫院職員後,最高限由8萬6,700人降為7萬4,600人;第2類人員員額最高為4萬100人;第3類人員員額最高為1萬5,000人;第4類人員員額最高為6,900人;第5類人員員額最高為2萬4,300人;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則從現行的17萬3,000人調降為16萬900人。
根據現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第1類員額指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的文職人員、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括第3類至第5類員額及公立學校教職員。第3類人員指的是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