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眾議院週二(10月15日)下午就《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進行全院審議表決,以「全體一致同意」(unanimous)的表決形式通過此案。
眾議院也同時通過了第543號決議案 (House Resolution 543),該決議案譴責中國(中共)干涉香港事務、支持港人自由抗議權利。
此外,眾議院還通過了《保護香港法》(H.R. 4270),該法案將禁止向香港出口催淚瓦斯和橡皮子彈等人群控制設備。該法案旨在防止香港警察在抗議者身上使用這些非致命武器。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被列為「擱置辯論規則」,是指法案本身不存在爭議、此前已獲得至少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且在立法過程進入快速通道,對應在全院的審議辯論將限時40分鐘、亦在內容上不會有新的修正案。
新版本措辭更嚴厲 評估港府是否有自治權
在眾議院外委會通過、付諸全院審議的法案版本,相較於最初的版本,五大重點仍未變化,但在措辭和要求方面有較大變動,有些更為嚴厲和明確。
第一,更加明確要求香港自治情況的年度報告,而且在認證香港是否繼續享有不同於中國大陸的特別待遇方面,新版本明確列出涉及美港的協議和條約,包括商業協議、執法合作、不擴散承諾、制裁執行等。
第二,拓寬制裁對象範圍。舊版本的制裁對象只包括:對綁架香港書商和記者事件、以及將行使基本自由人權的人士移交中國大陸進行拘押、逼供和審判方面負有責任的當事人。但新版本要求總統確定哪些人對以下行為負有知情責任:1)對香港任何個人真正實施或威脅移交、任意關押、酷刑或強迫認罪;2) 屢次進行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港共同義務的行為或決定,這些行為或決定同時也損害美國在香港自治和法治方面的國家利益;3)在香港進行其他嚴重侵犯國際認可的人權行為。
第三,放寬對港人簽證的待遇。舊版本要求確保爭取香港民主、人權和法治「和平示威」而被捕、留有案底的港人,不會因此被拒發美國簽證。新版本沒有明文強調「和平示威」,要求港人的簽證申請不會僅因他們參與抗議活動、遭「有政治動機的」拘捕而被美拒簽。
第四,出口管制報告要求的變動。舊版本要求商務部提交年度報告,評估香港政府是否切實執行美國的出口管制法規以及美國和聯合國的制裁規定。新版本要求總統提交報告,只要求在法案生效後180天內提交,刪去每年提交報告的要求。
第五,制定策略保障美國公民和美國企業的在港利益,並要求國務卿在確定港府有類似《逃犯條例》的法案提出之時通知國會,評估風險並制定保障美國在港利益的戰略。
新版本仍保留了制裁措施,包括凍結被制裁者在美資產、禁止本人及直系親屬獲得入美簽證或吊銷現有簽證;以及給予美國國務卿可以出於維護美國國家利益或香港自治而實行「豁免」的條款。
敦促北京和香港政府嚴格履行政府承諾
眾議院議長裴洛西(Nancy Pelosi)讚揚全院通過了《香港人權與民主法》,同時她表示,「對這次討論中站在鎮壓(香港民眾)、政府那邊的人,我告訴你:一個人哪怕獲得整個世界但失去了靈魂,那又有什麼意義?!」
發起此議案的眾議員史密斯在投票之前也對外表示:「我們敦促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忠實地履行(他們自己的)政府諾言。」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在眾議院通過後,還需跟參議院的版本合併,雙院再投票通過後,才能提交總統簽署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