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中共人大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全文,面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第三章以2千多字的篇幅,明確了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其中,公開發表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會給予開除處分。其中也包括參加罷工,遊行、示威等活動,以及所謂的「破壞民族關係、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對於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挑撥破壞民族關係等行為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草案也明確要給予開除處分。雖然該草案規定只針對國家公務員,但是並不局限于公務員。例如第26條規定,事業單位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等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由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人事關係等處理。
有輿論認為,中國共產黨作為一個執政黨,倘若把對黨員的要求擴大到國家公務員,甚至普通民眾,其實本身是違憲違法的。
中國前媒體人馬曉明稱:「全國人大做出來的規定,它就有法律的效應。所有的公務人員就屬於國家管了,可以不屬於黨管,但是他屬於國家管的範圍了,公務人員如果有反黨言論就開除公職。人大它有權做法律規定,問題在於它這個法律規定符合不符合這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就是大法,這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思想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結社等等自由,有這樣的權利。有這樣的權的話,人們就可以批評共產黨、你共產黨不好了,也可以反對你共產黨,這是公民的權利。人大又做出這樣的一個決定的話,剝奪了公務人員的權利了。公務人員也是公民,所以從這一點上講,它是違法的。」
異議人士鄒巍認為這是中國社會一個政治倒退:「因為一個正常的社會一定要有反對的意見。那麼,把反對的意見列入處罰,不管多麼有道理,實際上從言論自由上來說,它是一個倒退。特別我們提到了把黨員規範全面引伸到公職人員規範。實際上中國在80年代的時候就提出來黨政分離,它認為黨員規範跟法律規範是要有一定的脫離的。我們看到現在這個情況,它與80年代黨政分離實際上相差很大的。這個社會上進步還是倒退?可以做一下比較,有很多人可以得出一些結論。還有改革開放的確是社會的進步。但是我覺得,在當年鄧小平的年代都這麼說的:反對的可以讓他們等,並沒有提出嚴肅的紀律制裁。因為鄧小平當年搞改革開放,那個時候反對的聲音也是很多的,他當年都是這麼一個胸懷和氣度,最後中國的改革開放才會走下去。那麼我想,到了30年以後的今天,我們反而沒有這個氣度了,反而又要立法規定,有反對意見的必須受到制裁。實際上我覺得反映的中國現在離法治的距離、中國社會離開開放社會的距離,我覺得這可以反映,我們都不論多麼正確的東西、事物和想法。如果你對反對意見採取制裁的,那麼在一個正常的開放的法治社會裡,這都是不應該存在的現代社會。所以,我顯然是支持改革開放,但是我認為,把不支持改革開放的言論作為一個處罰,顯然是社會不夠寬容的一種表現。」
馬曉明還認為,現在要定這個法律,它的違法程度、它對公民權利的侵害程度超過了毛澤東時代。「這個法律,它的違法程度、它對公民權利的侵害程度超過了毛澤東時代。毛澤東時代,他那樣的專制獨裁、對人民進行思想控制、對人民的思想、言論、交流那樣的控制,但是他不敢制定出這樣的一套法規來。只要公務人員反黨就開除公職,查不出這樣的法規來,就是它超過了毛澤東時代、超過了文革改革開放以前的這種獨裁專制。」
評論人士鄭中原則表示,這個黨太壞,現在很多人都想退、不想入,現在擴大到非黨員的公職人員,那麼這個法只是用來打人的棍子而已。因為過去中共想懲罰體制內的非黨員師出無名,有了這個法規,就可以大打出手了。因為在中共的官場,你不入黨升官也升不了,本來非黨員就少,有些也是中共用來擺樣子的統戰用的,現在這些人也不能在共產黨的整風中免禍了,在中共的體制內混就是難,除非大家讓它倒台。
據悉,今年8月下旬,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