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案經訴願審議,比對使用執照竣工圖、違章建築查報通知單、現場量測及現場照片等發現,該農舍為3層樓建物,其正面、背面及左右側,與使用執照竣工圖、竣工照片,均有明顯不同,3層樓增建面積合計約248平方公尺,均未依照建築法規申請建造執照,擅自建築,違建情事明確。
內政部指出,訴願人主張有部分土地無償提供附近社區通行,應計入農地面積等,與違建事實無關;而訴願人主張其目前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中,請求依《訴願法》第86條規定,停止本件訴願程序進行,但未依建築法規申請建造執照,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並非以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為判斷依據,因此《訴願法》第86條也並不適用。
內政部強調,訴願人未於期限內補辦建造執照手續,因此增建部分已無合法的可能;雲林縣政府作成認定違章建築、應予拆除的2個處分,皆符合建築法規相關規定,因此駁回訴願。陳女如不服訴願決定,得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於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