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台中市大雅工廠火災再度使2位消防員殉職後,《消防法》修法已經黨團協商達共識將付二讀,卻再度遭消促會指控,消防署擅自修改立法說明,刻意將生命三權「打折」。24日再次召開協商,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坦承,消防署確有行政錯誤,經立法院長蘇嘉全裁示,修正後擇日協商。
立院議事處表示,14日協商完後,又收到消防署修改過立法理由的版本,與先前各黨團已簽字的版本不同,因此特別強調消防署要再跟各黨團說明清楚,並確認是否可以允許抽換附件。
而立委黃國昌說,協商當天他提早離開,但事後他收到的版本中,第20條之1有關退避權的部分跟協商時不同,所以不簽字;而當時在他離開後消防署又提出新的版本,由於只是口頭說明、沒有具體明確的文字,所以同黨團的立委徐永明也不願簽名。
他說,第27條之1有關調查權的部分,當天協商時他認為,要把「重傷」的定義明確寫進立法理由中,消防署也建議要再比《職安法》的標準更寬,因此經各黨團協商同意,請消防署回去再擬文字。結果送到他這裡時,卻完全沒有「重傷」定義的文字,所以拒簽,但其他黨團都已經簽了這個版本。
因此,黃國昌接著說明,請消防署回去調當天協商的錄影帶,把文字寫清楚,最後消防署擬的文字,確實是當天協商後的共識,送到立院議事處,好幾天後他才收到議事處的公文,他確認與14日協商的文字原意相同後才簽名,因此根本不是他另外增加任何文字或時代力量版本。
但消防署卻沒有把這個版本再次給其他黨團簽字,引起黨團總召柯建銘誤認為,重傷定義相關文字是消防署跟黃國昌談出來,並事後塞進去的文字,前面各黨團簽名的結果中沒有這一段,要求要重新討論。
也因此在協商過程中讓柯建銘與黃國昌大動肝火、爭執不下,後經蘇嘉全指責消防署,怎麼能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消防署應該要把誤會說明清楚,為何消防署事後將黨團協商確認的立法說明修改,卻不願承認?修正的理由也未解釋。
黃國昌強調,消防署後來連「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的文字都改得很模糊,危險性救災行動各式各樣,但「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一定是屬於危險性救災行動中,但消防署的版本並無法明確這一點,而這正是退避權的核心價值,也是消促會絕不能退讓部分,所以他不願意簽字。
經討論,各黨團對於先前協商過之條文內容均無意見,但對於該法第20條之1及第27條之1的立法理由,則認為仍有調整之必要。蘇嘉全最後裁示,請消防署再擬適當文字與各黨團溝通,日後處理時再做最後協商,且若協商不成將不會併入條文表決,而是要另外提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