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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保齡球館大火案 6消防2公務員均無罪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案發於2015年1月20日的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大火,致6名消防員殉職,桃園地檢當時起訴6名涉嫌安檢放水的消防員、2名違建等級登載不實的公務員、業者劉男共9人;案經桃園地院28日上午宣判,除劉男外,其餘8人均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經桃園地檢調查,2011年時任新屋分隊長的吳尚城、小隊長謝建勝將有安檢缺失的設備項目勾選合格,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嫌起訴涉嫌放水的6名消防員,起訴後停職至今;而2名公務員分別因填載違章建築查報單分級不實、審查時未更正,依偽造文書罪起訴。

但桃園地院今(28)日判決指出,當時的消防設備複查是採重點檢驗、抽查方式,消防人員確實有未能發現所有缺失的情形,且無具體事實能認定6人有圖利業者的動機,但檢方僅以「消防安檢設備檢修報告」載明的缺失,即認為消防人員在複查時刻意放水讓業者過關,並不足採信;而認定違章等級的2名公務員均有合理依據,因此8人皆獲判無罪。

對此,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表示,刑事調查僅限於跟人有關的因果關係,檢察官重點只放在表面安檢問題,背後有許多與人無關的部分都不調查,因此強調「生命三權」的急迫性,其中「調查權」就是針對非消防專業部分,例如:違章建築政府有沒有掌握、稽查、拆除;消防隊安檢無法管理防火門、逃生出口、建材,或是其他與制度有關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