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涉及劣油案,二審判刑15年。最高法院6日將45罪發回更審,另駁回26罪的上訴而告確定;確定部分,魏應充7罪刑度合計5年9個月,另有19罪得易科罰金。
魏應充判刑確定而不得易科罰金的7罪刑度,分別為11個月、11月、1年6月、7月、7月、8月、7月,合計5年9月。實際執行刑度將由檢察官另外向法院聲請應執行刑,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二審判決僅可認定魏應充知悉頂新向大幸福收購的油脂屬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的原料油,時間點為103年3月20日召開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時起,卻認定魏應充要為在此之前完成的交易負共犯罪責,有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這部分撤銷發回,其餘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除魏應充,常梅峯、陳茂嘉、楊振益等人上訴也是部分撤銷發回、部分駁回。確定部分,常梅峯21罪、陳茂嘉32罪、楊振益39罪,都包含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入監,頂新公司罰金刑也是部分發回更審、部分確定。此外,頂新、魏應充也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最高法院認無提案必要,予以駁回。
全案起於民國102年間,大統長基爆發摻混油並添加銅葉綠素事件,引爆一連串油安事件。當時任頂新董事長的魏應充等人被控為節省成本,謀求油源穩定,自101年至103年間,明知越南大幸福公司販售的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仍予以收購,充作已具供人食用品質的原料油,精煉製成食用油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