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油商郭盈志(原名為郭烈成)於2014年時,涉嫌販售劣質飼料油給強冠公司,並製成「全統香豬油」供應下游食品廠使用;經更一審改判19年4月,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幫助犯」角色有違誤,再發回更審。更二審認定是「共犯」,依《食安法》等改判20年,可上訴。
最高法院今(107)年5月指出,郭盈志明知強冠公司購買劣質油是要製造食用油販售,仍多次提供劣質油品原料,但原判決單以他未參與製造行為,就認定他只是製造假冒食品的「幫助犯」,有所違誤,發回更審。
更二審合議庭指出,郭盈志擅自經營地下油廠,設備簡陋、環境髒亂,從四處收集飼料用油、豬皮革油貯存,品質低劣,絕對不可供人食用;且明知強冠公司有意製造食用豬油,仍出售劣質油品原料,並將劣油載運、貯存在強冠公司油槽中,間接混製成「全統香豬油」,間接出貨給眾多廠商及廣大消費者,犯罪情節惡劣,應屬「共犯」而非「幫助犯」。
合議庭也強調,郭盈志在案發當年獲保後,刻意將名下存款86萬餘元花用殆盡,企圖規避查扣,也未賠償被害人,甚至在原審審理過程中,要求取回扣案劣質油品欲再利用,不宜輕縱;但念在他二審審理時坦白認錯,考量犯後態度,合議庭微幅調整刑度。
最後由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宣判,郭盈志依共同犯《食安法》6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至2年10月不等;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有2罪,分別判處2年11月、2年9月;共計有期徒刑20年,並沒收犯罪所得650萬5,980元,但他另因槍砲彈藥案件判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將合併應執行刑期。
高雄高分院刑事庭長林水城表示,更二審同樣認定郭盈志犯《食安法》、加重詐欺等罪共8罪,罪證確鑿,但因《食安法》部分,從「幫助犯」改認定為「共犯」,刑期會再往上加,其餘個別情節量刑各有加重或減輕,仍可上訴。
另外,由於郭盈志延押期間原至4日屆滿,高雄高分院10月18日開延押訊問庭,郭盈志透過辯護律師再三表示,想照顧年邁母親,盼能早點離監。然而,合議庭考量他刑度不輕,且認為他有相當理具逃亡之虞,為確保未來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裁定繼續羈押,從11月5日起再延押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