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19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修正案,規定軍人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者,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從原須任職滿1年降為6個月。另外,收養兒童共同生活期間,也可以申請留職停薪。
依三讀條文規定,軍官、士官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資格,從原先的任職1年以上,改為任職6個月以上。另外,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
三讀條文也規範,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留職停薪。
此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中,另增訂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其官階俸級的換敘方式。三讀條文載明,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至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也配合上述條文進行修正,除了明確區分考績為「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 並增列有特殊情形者,「另予考績」受考人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已達6個月的計算,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