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選舉,許多特殊職業、身分的民眾都有「無法返鄉投票」的困擾;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21日表示,兩《選罷法》中僅允許票所人員不在籍投票,只有《公投法》明確規定得以不在籍投票。預計將在明年大選後,半年內提案討論,先在公投試行後才能進一步評估選舉是否比照辦理。
陳朝建指出,無論是《總統選罷法》或《公職人員選罷法》,都沒有不在籍投票的規定;而各國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約略可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設置特別投票所及移轉投票等方式。其中以「移轉投票」在國民信任度、接受度都是比較高的——經事先申請,由選民在投票日當天,親自前往非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不過,陳朝建表示,《公投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若辦理全國性公投,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實施方式以法律另定。依照108年6月21日修正的《公投法》規定,選舉與公投脫鉤,並配合選舉期程交錯進行;自2021年起,公投日訂於每2年的8月第4個星期六舉行。若以公投先試行不在籍投票,中選會樂見其成,但並不能保證在2021年公投時能確定試行。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則認為,由於公投對象是事件,因此選務作業相對單純,若先行採用不在籍投票較不具爭議;但若選舉的對象是人,為確保政策成功實施、避免社會疑慮,建議先於公投試行後,再作為未來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參考。
陳宗彥表示,內政部在去年也曾舉辦過「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公聽會」。基於選務作業可行性,並兼顧投票祕密性、社會信任度,與會學者、立委多數認為採用「移轉投票」方式較有共識;但涉及申請人過度集中某些投票所,是否導致選務工作負擔過大,以及正副總統、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時,立委選舉是否也採用不在籍投票,仍需研議。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建議,海外不在籍投票因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以不可行,而目前較有可行性的是國內「移轉投票」;在現行的兩《選罷法》中,投票所的工作人員已經採用,中選會應研議是否能擴大適用對象,涵蓋特殊職業如軍警、學生或原住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