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陸資滲透台灣問題,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盈德24日指出,《公司法》未納入實質或最終受益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把資金審查分成外資、陸資一分為二,以及《政府採購法》不夠周全,都讓陸資有漏洞可鑽,他建議,政府在法制上應做更細緻的思考與修法。
吳盈德指出,實質受益人、最終受益人在《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制規範中是有的。而去年《公司法》修法,原本希望納入第22條之1實質受益人、最終受益人,但很可惜修法沒有通過,這會導致非常多的公司可以透過法人股東轉投資再轉投資別的公司,因為無法追蹤到最後實質控制者是誰,就沒辦法界定究竟是陸資還是外資。
吳盈德表示,《兩岸關係條例》在審查機制上將資金一分為二,外資與陸資。但現狀是中國資金進入台灣,不會用陸資都用外資名義進來,這是防陸資滲透第二大漏洞。台灣鼓勵外國人投資,審查相對寬鬆,對陸資審查還滿嚴格,可是大部分資金不會透過陸資的方式進入台灣。他認為,《兩岸關係條例》應重新定義陸資投資。
吳盈德表示,第三個漏洞是《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雖會查核廠商所提供的產品是不是陸資或大陸產品,但查核不易,採購完畢發現是大陸產品該怎麼辦?又或是像華為已經承認中國政府有能力透過華為開後門,對於這種特定中國產品是不是要管制?他說,應該更細緻處理政府採購部分,畢竟政府採購包括工程預算、基礎設施建置、電信設備、電路系統等都有可能採用陸製設備。
關於陸資舉證困難,吳盈德說,現行公司都沒有公權力去查別人的帳戶,只能透過金管會或檢察署,這也是一個可能的漏洞。以大同公司為例,陸資未經過審查,違規投資大同股票,被金管會裁罰三次,可是它(陸資)出清,在市場轉一手由別人持有,持續在台灣的市場繼續干擾大同的運作,大同卻沒辦法做任何事,因為它沒有公權力,沒辦法查到資金實質的控制者是誰,或是不是陸資,在訴訟上沒辦法做任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