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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工傷賠償最高紀錄 RCA二軍判賠逾23億

【記者賴玟茹/綜合報導】去年8月最高法院判決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及其控股公司奇異、湯姆笙、法國Tehnicolo,應賠償262人共5億餘元後,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第二波工傷求償案,27日公布判決結果,RCA等公司應賠償1115名原告總計新台幣23億300萬元,也創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全案可上訴。

全案源於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於1970年在桃園、新竹及宜蘭設廠生產家電,後來發現長期使用的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導致不少員工罹癌,並因違法傾倒、排放致癌物,嚴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1992年關廠停工、賣地及資遣員工,1994年爆發污染案件後,員工成立自救會,RCA卻早已脫產。。

529名被害員工(一軍)先是在1994成立自救會,第二波1100多名被害員工(二軍)則在2016年提起求償訴訟,另因部分員工在訴訟中過世,則改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人數更迭有變動。

根據判決書內容,第二波原告總計1120人,包括死者員工家屬、患有外顯疾病員工及尚無明顯外顯疾病但健康權受損的員工,分別求償40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金額,總計73億元。另在1120名原告中,法院駁回5人的求償,因法院認定,有2人無法證明疾病與污染有關,1人無法提出任職證明、另兩人分別任職11天、6天,因此求償遭駁回。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RCA公司在廠區不法使用含致病因子的化學物質,造成廠區勞工死亡或罹患疾病,或尚未罹病但健康權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RCA公司在審理過程中,主張時效抗辯,但北院認為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本案相關化學物質及暴露證據都在RCA及其母公司掌握,難以期待受害員工能夠及時行使權利。

法院最終判決,RCA及其母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及美國奇異公司(GE)等4家公司,應連帶賠償1115名員工及家屬23億300萬元。但由於10名原告是78年1月1日以後才任職RCA公司,而GE公司則自78年1月1日起已非RCA公司的控制公司,無須對這10人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範圍為22億8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