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保力達公司自2008年至2012年相關帳籍憑證時發現,「保力達B」玻璃容器螺旋鋁蓋內墊使用聚氯乙烯(PVC)材質,卻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申報繳納玻璃容器附件使用PVC材質的回收清除處理費,因此發函要求保力達補繳新台幣3億餘元。但保力達不服,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因此於2018年間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6日上午在憲法法庭舉行公開說明會,主要爭議點包括《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中段、第5項規定,課徵「回收清除處理費」並授權「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及環保署於2007年6月20日公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是否已違反《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
而《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規定及其授權的環署廢字0930397607號公告,將食品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的課徵對象侷限於容器商品製造商或進口商,並新增「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的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
釋憲聲請人保力達公司負責人呂百倉認為,他同意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但瓶身與含有微量PVC的瓶蓋內墊應分開計算;其代理人教授盛子龍則指出,依據環保署訂定2009年至2012年的回收清除處理費率,玻璃瓶附件使用PVC竟比單純PVC物品高出2.5倍,違反比例原則;代理人律師張靜如表示,環保署從未告知瓶蓋內墊視為附件,且現都已更換為PE材質。
但環保署代理人會計師賴明陽說,全PVC器具可回收再利用,處理成本與保力達需將瓶蓋、瓶身分開處理的情況不同,且瓶身附件品項眾多,若要收集所有附件材質再按其所含PVC來計算回收費率,在客觀上、技術上、成本上都不可行,且若瓶身、瓶蓋分開計費,回收費率降低,業者可能不願更換利於環境的材質。
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助理教授顏秀慧認為,相關罰則應授權給主管機關因應當時情況制定,才能有彈性。環保署利用加倍費率追徵的做法,確實可以促使業者改變使用材質,但範圍可以再討論。不過,業者只針對加倍費率有意見,若不涉及法律問題,可以在公聽會或透過行政管道與環保署討論,因此這個問題不太需要提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