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黨及候選人在選舉前夕於大街小巷豎立旗幟、懸掛布條及廣告看板等宣傳方式,成為台灣選舉文化的特色之一。對此,北市建管處長張明森指出,依《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各競選廣告物的設置人,應於14日前將所有設置的競選廣告物自行清除完畢;15日起將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直接執行清除作業,不另行通知。
建管處說明,對於超過期限而仍未將競選廣告物自行清除完畢的設置人,依《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得令使用人、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相關收費標準依「台北市廣告物清除刷除及遊動廣告車輛移置保管收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