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草原分屍案凶嫌陳伯謙涉犯多罪,台北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高院二審6日改判無期徒刑。高院發言人連育群表示,合議庭認定陳嫌符合「自首」要件,因此依法減刑;但此結果卻讓聆判的被害者家屬無法接受。
2018年5月,陳伯謙在華山藝文特區築「野居草堂」教授弓道技藝,被害人高女為其學員。同年5月31日下午,高女在草堂與陳嫌飲酒聊天後昏睡;翌日清晨,陳嫌性侵高女並將她勒斃;2天後,陳嫌竟將屍體分裝並棄屍。警方於同年6月17日第2次將陳嫌帶回調查,陳嫌坦承犯行,引領警方尋回遺體,宣告破案。
陳伯謙委任律師黃致豪主張,警方進行逮捕前,陳伯謙就已坦承殺人,符合自首要件,應減刑;但調查此案的北市警中正一分局證稱,警方從高女家屬通報失蹤後就已鎖定陳嫌涉案,不算自首。陳嫌也辯稱,案發時飲酒過量、精神耗弱得減刑;但彰化基督教醫院證明,陳嫌未因酒精影響心智,犯罪時有辨識與控制能力。
一審審理時,陳伯謙曾坦承殺人,還當庭向高女家屬下跪磕頭,但他後來又改口稱兇嫌是曾到野居草堂聊天的華裔人士Eric,他只是被威脅幫忙分屍、棄屍,卻無法證實Eric身分;北院認定陳嫌說法不可採、不符自首要件,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遺棄屍體罪,判有期徒刑4年6月。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7日撤銷原判決,改判陳嫌無期徒刑。高院發言人連育群表示,合議庭認定陳嫌在性侵而傷害被害人、遺棄屍體部分符合「自首」要件,得以減刑,一審判決並不恰當。高院認為,陳嫌犯行極端惡劣、泯滅人性,本應量處極刑、與社會永久隔離,但他有自首,應依法減刑,因此刑度從死刑降為無期徒刑。
被害人父親聆判後氣憤表示,無法接受,陳伯謙就是殺人魔,應判死刑、與世隔絕,將提上訴;而台北巿政府是幫凶,未好好管理華山草原,將會控告台北巿政府。被害人妹妹則表示,考慮提起國家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