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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10年來最大幅修正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文化部12日預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草案,是該法立法10年來最大修正。文化部表示,草案修正著眼於全球化數位時代的前瞻願景,將從環境面、產製面、資金面及通路面等四大面向,優化文化產業生態系發展環境。草案預告60日期滿後,將依各界意見研修並送行政院審議。

文化部指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包括總則、基礎環境、原創開發與流通利用、資金引進及附則,共5章31條。這次修法幅度相當大,重新架構各章節,修正條文共計16條,另新增3條,以放寬政府協助、獎勵、補助事項範疇,並優化文創產業可獲得的投資抵減和租稅優惠等機制。

環境面,由於各產業別相互跨域創新發展趨勢,難以定義為某項產業,因此,刪除現行15+1產業別規定,修正為5+1個領域別方式定義文創產業(草案第3條),未來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訂定公告各領域別涉及的文創產業,以保留因應環境變遷快速反映彈性。

在產製與及資金面,考量文化創意產業研發創新態樣的多元性及人力在研發創新中亦為相當重要關鍵,明定文化創意事業適用的投資抵減範圍與稅額抵減計算方式(草案第27條);增訂投資抵減條件及稅額抵減計算方式,鼓勵營利事業或個人對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草案第28條)。

文化部指出,修正草案有助於強化健全文化金融體系、促進產製量與產製品質提升、健全文創產業跨界媒合加值機制、拓展海外通路及強化文化國際傳播等,以厚植臺灣文化經濟軟實力,作為未來研訂相關政策或計畫時可資遵循的上位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