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榮志說,只要先暫停執行,後續官司至少一年半載,韓任期結束,就是贏家。其實,實體法律點不複雜,就是:「《選罷法》沒有明文規定,能不能限制人民的罷免權?」中選會認為不能限制,這較符合《憲法》精神;至於韓陣營喊「偷跑」,不過是政治語言。說到底,《憲法》基本權,法律沒有明文限制就是可以;但威權思維常相反:法律沒有明文允許,就是不行。
他指出,《選罷法》對罷免權限制很多,也很具體,都有明文規範。就程序而言,罷免時程很壓縮,分三個階段,一環扣一環。韓陣營先對第一階段提告,第二階段現在也沒放過,若真被罷免成功,第三階段應該也會繼續。
高榮志提出,既然立法者最後設計罷免無效之訴,事中也刻意壓縮罷免時程,是否就是有意排除(或者說非常地嚴格限制)在前兩個階段提起救濟?以免像韓陣營,在前兩階段就不斷干擾罷免案進行?
高榮志說,法院或訴願機關審理都需要時間,審理時間被壓縮,對品質就不是好事。況且,如投票所設置、選務人員規劃等選務工作,也需要一定時程安排,如果法院幾次上下、來回的見解不同,罷免程序又怎禁得起走走停停?
他認為,韓市長想要在法院闖關,先決問題和上次相同:能夠跳過訴願程序?有什麼急迫又難以恢復的損害,非得行政法院現在介入不可?在罷免公益和個人私益之間如何衡量?這些都是韓市長很難回答的問題。
高榮志說,不知道罷免案會不會留下過關紀錄,但可確定,韓市長絕對會在臺灣行政法,留下不容抹滅的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