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修正案,新增中低收入戶標準,明定保費負擔自付3成,其餘7成由政府負擔,預計有4.8萬名國人受惠;此外,並將配偶請領遺屬年金條件,改為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
現行《國民年金法》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65%。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中低收入戶資格,保費負擔自付30%,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70%;在縣市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35%。
此外,現行條文明定國民年金請領遺屬年金條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月投保薪資;三讀通過條文則將「月投保金額」字眼改為「基本工資」。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表示,中低收入戶的經濟弱勢情形,相近於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所以新增保費補助對象包含中低收入戶,並將國保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改為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讓弱勢民眾都能被政府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