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反制罷免案,韓國瑜主張,依法就職未滿一年不得進行罷免活動,但罷免提議人卻提前蒐集罷免提議連署書,違法偷跑,因此委託律師於4月8日赴北高行,針對「中選會1月20函告提議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的程序遞狀聲請停止。不過,北高行認為,沒有跳過先行訴願的急迫性而施以暫時性保護的必要,4月17日裁定聲請駁回。
韓國瑜不服提起抗告,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於7日指出,行政程序不得獨立作為行政爭訟及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因此不符法定要件;韓國瑜聲請停止「中選務字第1093150038函」應予以駁回,並維持一審原判,駁回抗告。中選會4月17日認定罷免案已達法定連署人數,公告罷免案成立;韓國瑜11日則針對此公告再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
對此,北高行22日再度裁定「駁回聲請」。裁定文指出,《選罷法》所稱「不得罷免」是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案,但在罷免案提出前因認同罷免而形成共同意識所進行的提議活動為一種意見表達的方式,也是言論自由的體現,應受憲法保障;《選罷法》也並未對此有時間上的限制,因此難以認有聲請人所稱「原處分顯有違法」的情形。
裁定文也提到,原處分早於4月17日作成,但聲請人卻遲至5月11日才提起訴願,並於隔天就以受理訴願機關故意怠於審查、救濟不及為由,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難認有情況緊急而須即時由行政法院處理的必要。
至於韓國瑜主張,罷免案公告成立將使其遭違法罷免,對其服公職權的參政平等權、名譽成難以回復的急迫損害。北高行認為,是否有損害端視罷免案投票結果是否通過而定,公告成立只是用以憑辦後續罷免投票相關事宜,因此韓國瑜的主張只是他對投票結果通過的臆測,而非立即侵害。
此外,韓國瑜也主張,公告成立將造成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個人工作規劃受影響。但北高行強調,這並不屬於聲請人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即時所受侵害,也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停止執行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