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發布新聞稿指出,黃男在新北巿汐止區經營海鮮餐廳(現無營業),因在2009年至2014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遭人檢舉;經稽徵所調查後,認定黃男漏報銷售額高達新台幣1億3,652萬多元,因此開單補課黃營業稅、所得稅及罰鍰共新台幣3,572萬餘元。
黃男不服,遂於2016年間申請複查期間,將多張投資型保單轉給妻子企圖脫產,並將帳戶內192萬元的存款領取一空。經士林分署調查,黃男開餐廳所賺的錢多數交給妻子支付家用,而他的妻子將家用剩餘款約300餘萬元另開帳戶買賣股票;士林分署受理本案後,經執行黃男名下全部財產,僅獲償65萬餘元。
士林分署於26日約詢黃男時,他兩手一攤表示無力清償欠稅,更拒絕將之前隱匿的財產交由士林分署執行。但士林分署認定,黃男有《行政執行法》所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等事由,因此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並解送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