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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刑訴法但書均違憲 大法官首度親宣解釋文

施行至今已85年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於29日首次由大法官親自宣讀解釋文,正式宣告違憲。(中央社)
施行至今已85年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於29日首次由大法官親自宣讀解釋文,正式宣告違憲。(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施行至今已85年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於29日首次由大法官親自宣讀解釋文,正式宣告違憲,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配偶撤告」也一併立即失效;對此,法務部表示,雖與法務部意見不同,但仍予以尊重,並將依解釋意旨立即著手相關法制修正。

大法官曾於2002年針對通、相姦入罪是否違憲作出釋字554號解釋,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刑法》239條為合憲。但有19名法官在審理妨害婚姻案件時認為,該條文有牴觸《憲法》基本人權保障、限制疑義,因此聲請釋憲;另外也有6件人民聲請案,大法官在18年後併案審理。

大法官併案審理27件聲請釋憲案,並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大法官會議主席、司法院長許宗力29日親自宣示,《刑法》第239條違反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刑訴法》第239條但書違反平等原則,均屬違憲,因此變更18年前作成的554號解釋,法令即日起失其效力。不過,並非所有大法官都同意違憲審查,其中,吳陳鐶持不同意見,並撰寫意見書。

許宗力說明,國家刑罰應有謙抑性,應處罰危害重大法益行為,而非用來懲罰損害個人感情的婚姻關係,否則就會干預人民隱私,且通姦、相姦通常發生在私密領域,國家刑罰若調查人民隱私,反而影響婚姻關係。而《刑訴法》第239條但書的立法目的是為使婚姻關係延續,只處罰相姦的第三者,但此差別待遇已違反平等權。

對此,《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表示,法務部主張《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刑罰本身存在與否」,應由具民意基礎之立法機關衡酌,因此刑罰存廢不應在司法解釋權的涵蓋範圍中,德、日、法、奧等世界各國也都是如此,以示對立法權之尊重。而大法官認定通姦罪違憲,雖與法務部的意見不同,但仍予以尊重,並著手相關法制修正作業。

此外,至於檢察機關偵辦中的通姦案件,法務部官員透露,由於大法官解釋是「即日失效」,也就是《刑法》239條在解釋文宣布的同時就失去效力了,如果沒有牽涉其他犯罪,單純的通姦行為都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規定,全部不起訴處分;而審理中的通姦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免訴判決」的規定,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