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龍峰集團創辦人任國龍自2016年起,三度投資大同公司,先後遭金管會三度裁罰。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日前爆料,大同股東出現群益金鼎受託保管群益香港客戶投資專戶及滙豐銀託管新加坡公司2個新的外資帳戶,兩者合計持股14.68%,一躍成為大同十大股東,質疑背後可能有中資介入,擔心經營權可能會被中共代理人奪走。
賴中強表示,當初任國龍就是透過香港證券公司購買股票的方式,繞道進入台灣,這確實是臺灣法規的漏洞,很多金管會掌握的上市櫃公司大股東名單,並不是真的名單,背後真正的金主是誰沒人知道,如果在股東會改選時集體支持某人,政府也完全無法管制。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香港就是中資進入臺灣的跳板」,賴中強表示,現行法規是以投資人身份與投資方式,來區分中資與外資,這或許在法律定義上能寫的出來,但在現實世界中卻很難規範,因為資本轉換國籍相對容易。
他表示,港版國安法通過後,香港政經情勢已經出現明顯變化,美國也否定了香港的特殊經濟地位,此時臺灣應該要跟隨美國的腳步,建議立法院應該要主動修法,把港資視同中資對待。
現行法規是以《大陸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三、第四條來定義中資,規定如果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機構,或從第三地投資設立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總額逾30%,或者對第三地公司有控制能力的,將被視為中資、禁止來臺投資,並限制中資累計投資不能達10%以上。
不過賴中強表示,雖然這兩條有明文規定中資投資的比例,但所有中資認定爭議也都源於這兩條。他解釋,首先這兩條的標準不一致,以「會計準則公報」來看,持股50%以上定義為有控制力,持股20%以上則為有重大影響力,當初立法卻定了一個中間數字,究竟是想規範有控制力?還是有重大影響力?
更大問題在於投審會發明了「綜合持股計算法」,他舉例,若一位中國人持有A公司51%股份,A公司再持有B公司51%股份,B公司來臺投資算不算中資?
他表示,若從持股數量來看,應認定B公司為中資,但投審會的「綜合持股計算法」,會將A、B兩公司持股相乘後,得出股權為26%、低於30%所以不算中資的結果,「這樣算真的可以嗎?」而且公司持有股權的具體資料,很可能鎖在英屬維京群島(BVI)某個會計師公司、或香港律師辦公室裡,「你要如何獲得有控制力的證據?」
他舉例,過去已有證據揭露,臺灣順豐速運其實是由中國最大物流企業順豐快遞所控制,香港順豐控股的財報自己也寫著,臺灣順豐的母公司,是受中國順豐最終控制人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所控制,但臺灣官方卻堅稱順豐快遞是港資而非中資。
另一個例子是亞洲糖王郭鶴年,賴中強表示,近日香港兩位前特首發起親中大聯盟、擁護一國兩制救經濟行動,參與人也包括馬來西亞籍的郭鶴年,可見其立場與中國關係密切。
他表示,郭鶴年事業版圖觸角很廣,同時也是台灣運輸業龍頭嘉里大榮的出資者,過去在太陽花學運、服貿協議爭議時,許多學者、專家也曾多次警告,中資若控制臺灣批發、零售、倉儲、運輸,將對臺灣社會造成巨大危害,他希望國安會能重視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