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於去(108)年6月19日通過修正,刪除「未滿12歲兒童不得適用《少事法》」的規定,自公布1年後施行。刑事局預防科長陳瑞基18日表示,自19日起,未滿12歲兒童若觸犯刑罰,警政機關不得將其移送少年法庭,應回歸國民基本教育、學生輔導機制。
據統計,近5年警察機關受(處)兒童觸犯刑罰法律案件,以發生於六都為主,約占總數六成;而案件類型則以竊盜(52.4%)、妨害性自主(15.8%)、傷害(11.5%)、駕駛過失(3.3%)及詐欺背信(2%)為大宗。不過,此類案件自今年6月19日起,將不再循司法程序處理,但警察機關若接獲民眾、學校或家長報案時,仍會到達現場協助。
陳瑞基說明,為使各警察機關處理未滿12歲兒童觸法案件時有所依循,警政署已擬訂「處理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作業程序」,明定此類案件不適用《刑法》現行犯、準現行犯及逕行拘提等規定,也不得將兒童列為嫌疑人移送少年法院。
至於筆錄部分,陳瑞基表示,若是較單純的案件,以不製作為原則;如涉及與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少年或18歲以上的共犯案件等必要情形,兒童則以證人身分製作筆錄,但仍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維護兒童個人隱私、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
此外,警察機關知悉未滿12歲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情形時,應先進行勸導、制止,並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適當人到場保護管教,並對案件初步調查;兒童本人則得由上述之人帶回或由員警護送返家(校),同時填寫「偏差行為紀錄表」,再依現行機制通報教育或社政機關後,陳報分局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