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臺商凃健峰於2009年間遭中共吸收,並牽線剛退伍的士官長王瑞祺企圖刺探我國軍方情資;王男再以中共提供的資金在臺發展組織,吸收我國2名現役軍人侯俊壕、陳楷翰,直到2016年事跡敗露遭憲警查獲。高院更一審判決凃男10個月徒刑,最高院昨(22)日改判9個月定讞。
判決指出,凃男因往來兩岸經商而結識福建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協會副祕書長、實為情報官員的男子「董恆」,並答應對方要求,接近我方現役軍人、刺探我方軍中情報並發展組織。
2009年間,凃男引介剛從旗山彈藥庫退伍的士官長王瑞祺給「董恆」及另1名中國男子「張炳煌」認識,凃、王2人接受招待到對岸與董、張等人碰面,並答應對方利誘,由凃男轉交中共的金援給王男,透過放款名義接觸現役軍人、找尋合作對象。
王男先於2009年以可賺零用錢為由,吸收侯俊壕;再於2012年吸收有債務問題的陳楷翰,2人各自在部隊裡伺機列印10多份軍中資料,並由王男與凃男以網路傳送或燒錄光碟攜赴中國交付給「董恆」交差,每件酬勞5千元到3萬元不等;而王男也因工作賣力,獲得新臺幣150萬餘元的酬勞。
事跡敗露後,王男等3名軍人均認罪,王男涉犯《國安法》中「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遭判1年8個月、沒收犯罪所得150萬元;而侯男、陳男所交付的文件經國防部鑑定僅為軍事書籍、不屬於軍事或公務機密,因此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各判刑6個月、5個月,分別得易科罰金18萬元、15萬元,沒收犯罪所得定讞。
而凃男雖已認罪,卻一度辯稱是遭王男脅迫所為,自稱僅幫忙匯款,但一、二審不採信,均依涉犯《國安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判10個月徒刑。但更一審考量凃在偵、審時都自白,減為9個月徒刑,不准緩刑。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