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頌13日針對來自學界、民間作家、司法官等各方的媒體投書做出回應。其中,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在《審判改革不能是人權自助餐》一文中認為,臺灣不能只要陪審的好處,卻不願意負擔檢察官職權、妨害司法罪章的建立、證據法則與舉證責任的配套改革成本。
對此,林永頌指出,美國刑案選擇採用陪審制的比例僅約3%,但選擇由職業法官審判的案件更少,因為大部分的被告都會與檢察官就罪名、刑度達成認罪協商;但臺灣司法體系目前的認罪協商制度效果不彰,若要施行陪審制,勢必要修正協商空間,林志潔的說法相當正確;而法律扶助制度也應一併檢討,避免經濟弱勢者被迫同意認罪協商的結果。
其次,林志潔在文中也指出,實施陪審制的國家為了避免審判公正性被外界影響,訂定強力的妨害司法處罰規範。而林永頌認為,不論是陪審員、國民法官、或是職業法官都有被外界影響的風險;民間的版本確實有不夠完備之處,但執政黨目前急於在臨時會通過的司法院版本也同樣缺乏相關配套,而此問題應由官方和民間共同思考、研擬。
林志潔在文中也提出,英美法體系中採取完全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且被告可同時兼具證人身分;雖然檢察官有舉證責任,但被告也需盡力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若要實施陪審制,也應一併改革我國證據法則與舉證責任。林永頌則表示,不論實施參審或陪審,現行制度都需要改革;未來要調查證據、向法官與人民說理論證的律師,其素質與能力更顯重要。
不過,林永頌表示,相較於由國家訓練的檢察官,律師的素質卻參差不齊,恐無法完整保障被告權利;因此在司法院所提的草案中,針對十年以上重罪案件人民才能參與審判、由公設辯護人強制辯護,他建議應轉由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進行協助。林永頌強調,林志潔提出了許多審判制度變革中需要因應的配套措施,是參審、陪審都要面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