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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攻防 賴中強:企併法築起正面防火牆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台灣科技法學會、高雄大學法學院、交通大學科法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中心28日舉行「敵意併購下的防禦部署--《併購法》、《兩岸條例》與律師執業倫理」座談會。邀請《企業併購法》、中資管制及律師執業倫理相關學者剖析「大同案」衍生的法律漏洞與國安議題。希望從大同案出發,進行比較分析,提供建議以保護台灣資本市場與國家安全。

主辦單位指出,大同公司股權爭奪案,公司派與市場派之爭引發法律問題,突顯台灣防範違法中資入台法律不足,《兩岸條例》設有中資來臺規範,但投資手法日新月異,中資借名繞道,規避審查造成隱憂,私人企業該如何反制惡意併購?

金管會認為「股東表決權非公司認定、而是主管機關認定」,對此,吳志光律師,這是以《金控法》與《銀行法》認定,如以《公司法》來看就是公司認定。「實務上,公司提出認定事證,政府如認為不足認定,不予登記」而非不能由公司認定。

「敵意併購」在臺灣不能說是「橫行」但可謂資本市場的日常,律師陳一銘認為,《企業併購法》有立法瑕疵,實務上造成解讀困擾,應改變監理規定,收購者沒介入經營之意就該表示聲明,有併購目的者須誠實揭露,市場派股東取得超過10%股份,應依企業併購法「勾選併購目的」。

臺大法律系特聘教授黃銘傑表示,公司可認定表決權,但不適合由董事長做主席,避免爭議應該採用獨董,而《公司法》對股東會主席如何迴避的確無明確規範。

中資疑義

中資部分,據大同炒股案檢察官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鄭文逸是任國龍前進臺灣引路人」,公司派控告上海地產商任國龍,違法資助臺商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控告任國龍、王光祥、鄭文逸3人涉犯《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賴中強指出,大同是根本禁止陸資投資的公司,如違法投資效力當然無效。

賴中強認為,《企併法》27條第14、15項是正面立法,補足證券市場、資本市場脆弱性的防火牆,一但介入(有併購目的)就必須申報,申報表規範須明示揭露各層股東、最終受益人、資金來源等。要取得一家公司經營權就「開大門走大路,讓我們知道你是誰、資金來源」,而非躲在保管銀行託管帳戶、外國人財務性投資後面(包括8個外資專戶),事實是任國龍的影響力迄今都沒有離開。

賴中強表示,2000年中國加入WTO以後,本質上就是利用整個自由世界開放的資本市場與社會體制,來壯大自己。發展一個很扭曲畸形的國家資本主義,然後再回過來攻擊滲透西方的民主體制,也包括對臺灣,臺灣的資本市場的相關規範,具有相當高的脆弱性,這些漏洞我們必須利用這個機會,一個個填補起來,另一方面,也要特別留意一些國家、政府重要資訊系統,國人大量個資系統等,千萬不能落入中資手中。

《香港國安法》導致資金恐慌外逃,臺灣希望吸引好的投資來台,如何審認?賴中強表示,這要兩面來說,香港會有受於中共的管制迫害或是限制,而希望外移資金;同樣的,香港也會有中共刻意利用的資金滲透到臺灣來,所以,臺灣應該要區辨,就是「對於中國政府有重大影響力的香港企業,跟中國政府、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沒有重大影響力的企業,區分這兩類,做不同對待,一個要走「紅色通道」嚴加審查;另一種走「綠色通道」處理,對於中資規範的重新立法,必須盡快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