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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當冤大頭 租約應載明電費資訊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為避免房東向房客收取不合理電費,內政部最新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明訂房東計收電費的額度,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新規自9月1日起實施,但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實施前已簽訂的契約仍應依舊規履約。

內政部表示,房客向房東分租套房時,應先了解租屋整體用電情形,於簽約前應與房東妥善溝通支付範圍,除負擔自身的用電度數外,是否包括公共區域用電量,並斟酌其收取的電費是否合理,於雙方租賃契約中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租賃雙方如因電費收取而發生糾紛,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請協助。若房東於9月1日後所使用的住宅租賃契約條款,違反「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房客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若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事項,未經記載於租約中,仍視為構成契約內容。

至於罰則部分,不符「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的條款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內政部提醒,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切記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善用內政部版的租賃契約,以確保租賃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