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調查,華映於2001年起在中國深圳證交所申請上市未果,遂於2006至2007年間轉規劃取得「閩東電機」股權而借殼上市。華映董事會決議轉投資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閔在中國投資的4家液晶顯示模組公司75%股權,作價收購閩東電機,並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由大同、華映、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閩出具相關承諾事項共19項。
中國證監會於2009年間核准該收購案,並於2010年1月完成股份交割,華映取得閩東電機經營權後更名為華映科技。然而,該19項承諾已經在深圳證交所公告多時,但大同、華映從2010年到2018年間,卻從未揭露這項利空,只對臺公告收購中國公司的利多消息。
檢方認為,19項承諾中包含重組方不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承諾、未來3年營業能力的承諾、保證未來有10%以上獲利等6項承諾,都會影響投資人判斷與選擇,但大同、華映卻全部隱匿;且除了2017年有獲利外,其他時間均虧損,因此依涉犯《證交法》中「財報不實罪」,起訴林蔚山、林郭文艷、華映前總經理林盛昌、前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等5人。
至於華映工會指控林蔚山、林郭文艷拿華映員工辛勤工作成果與全體股東利益,來保證中國華映科技的獲利、隱匿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資訊,以違反《證交法》中「特別背信罪」告發2人的部分,檢方認為,林蔚山夫婦為讓中國華映能被中國批准上市,因此簽署承諾書,難認有故意損害臺灣華映公司利益,因罪嫌不足而不起訴。
對此,大同公司也發出聲明表示,華映公司對於金管會、證交所及承辦檢察官等機關各項函詢,皆已提出事證詳加說明。承諾事項是否應揭露或應如何揭露,也均已遵循國際會計準則辦理;而董事長林郭文艷僅為華映公司董事一員仍被起訴,甚表遺憾與不解,待收到正式起訴書明瞭事證理由後,將與律師研議依法救濟,以維護公司及董事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