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政黨正常運作、維護國家社會秩序,內政部27日於部務會報通過《政黨法》修正草案,共翻修16條條文,包含:明定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100萬元罰鍰、政黨選任人員若違反《國安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者,得廢止政黨備案等。
內政部說明,課予政黨負責人監督之責,是這次修法重點之一。這次草案新增規定,對於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每年度應依法申報財報及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等相關規定,且政黨負責人應負監督責任;若違反規定,除依規定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也新增規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行且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為避免政黨負責人角色混淆,草案也明定政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同時也修正政黨負責人年齡至少應滿23歲,以符合各類公職人員選舉、被選舉人的年齡下限。
內政部也提到,針對部分政黨成員涉有侵害國家法益或聚眾實施暴力等情事,不僅危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寧及民眾觀感,違反政黨設立本質。因此,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以期政黨政治的正向發展。
此外,修正草案也規定,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的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及活動;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的立法委員,自判決生效日、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也同時喪失資格。
而為杜絕空殼政黨,內政部表示,這次草案中也增訂政黨存續期間應持續招募黨員,並維持100人以上黨員人數的規定;更明確規範黨員人數超過300人,得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的職權;以及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時,黨員或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可例外以視訊方式參與。
內政部表示,《政黨法》自2017年12月6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年,其間歷經「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2020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為解決實務上所遇問題,因此參酌各界意見進行通盤檢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盡速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