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依《黨產條例》認定婦聯會等6個組織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並凍結其資產;該等組織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承審的7名法官認為該條例有違憲之虞而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大法官28日下午4時宣告「合憲」。對此,北高行僅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意旨。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成立後,陸續認定婦聯會、中投、欣裕台、國發、民族、民權等6個組織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國民黨等不服,分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北高行審理時,3個合議庭共7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因此裁定停審,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聲請法官主張,《黨產條例》攸關政黨存續,而政黨解散與否的法律位階,應屬《憲法》保留事項,不能單靠《黨產條例》決定;其次,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已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而黨產會設在行政院下,卻主動調查並經聽證程序作成認定附隨組織的處分,是侵害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對此,大法官28日作出解釋並宣告《黨產條例》「合憲」。解釋文指出,《黨產條例》規範政黨財產的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的解散,也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的財產,因此並非《憲法》所不允許;而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也並未違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其調查、處分也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此外,聲請法官也質疑,《黨產條例》以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受政黨「實質控制」的文字定義附隨組織,過於模糊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只要是「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組織就會被定義納入附隨組織,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
但解釋文指出,《黨產條例》中規定,「政黨」是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因此並未違背《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而《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有關附隨組織的規定,也並未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同款後段規定也不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最後,聲請法官認為,《黨產條例》的適用對象只有國民黨,是針對個案立法,因此有違憲疑義。對此,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認為,不能說是以國民黨為對象,但民主化之前,國民黨立於絕對優勢地位,相較其他政黨有不公平的競爭機會。
大法官指出,政黨因動員戡亂與戒嚴的非常時期結束前的黨國體制,或於非常時期結束後憑藉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的方式,自國家或人民取得財產並陸續累積成政黨財產,以致政黨競爭機會不平等的失衡狀態;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