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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映轉投資涉隱匿財報 投保:正研議求償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針對中華映管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未充分揭露保證盈利事項,涉財報隱匿不實,遭檢察官起訴,投保中心15日表示,正依《證券交易法》相關法條積極研議求償內容,希望盡速為投資人求償。

投保中心指出,華映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未充分揭露保證盈利的事項,且涉及財報不實,相關人員遭檢察官起訴,將針對刑事涉案人,及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應負賠償責任的公司發行人、董監事、曾在財報簽章的人求償。

關於有華映投資人指出,華映母公司大同公司應付責任,投保中心表示,求償的依據一切依檢察官起訴書為準。目前先針對華映財報隱匿不實部分,研議求償內容,至於其他事項,必須有進一步明確事證,才能提出因應做法。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0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依第20條第2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36條第1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