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日前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其中為了監聽手機通訊軟體的工具,由於需在手機等終端設備植入木馬程式,且只要檢察官同意就能執行,恐牴觸《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引發各界質疑。對此,民眾黨立委高虹安認為,沒有個資保護配套前,立法還言之過早。
高虹安指出,「科技偵查法」草案與目前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所不同,希望能從手機等設備端源頭植入某些軟體,目的是突破LINE、SKYPE等手機通訊軟體的限制,截取於通訊過程中產生的原始碼,進而還原訊息內容,以利偵查過程中進行全程監控。
雖然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林錦村16日表示,《通保法》准許監聽辦案,而「科技偵查法」也准許監聽LINE等網路電話,「只是使用工具不同而已」;由於手機通訊軟體使用加密技術,唯有以植入程式的方式才能進行通訊監察。
但高虹安認為,民眾並不知道自己何時會被認定成犯罪嫌疑人或相關人士,通訊軟體都已經被監控卻不自知。儘管草案中要求辦案人員只能存取通聯記錄,不能查看其他影音、圖像等資料,但沒有入法的「道德約束」並無實際效力,畢竟人性不可知;這也是為什麼立法院必須把所有的可能及人性都列入考慮,立法嚴謹才能保護國人權益。
高虹安也指出,德國雖有類似「科技偵查法」的立法,但德國同時也有「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的保護,民眾即使同意或因法律效力於偵查階段被監控通聯記錄,對於個人資料仍然具有「可攜權」,可在調查結束後要求監控單位立即刪除資料,但臺灣目前根本沒有類似GDPR的個資保護規定。
何況,草案中規定,在偵查結束後才會通知你在某段時間已被搜集資料,而這些所有的通聯記錄還會被保留5年才銷毁。高虹安也質疑,這些資料要保存在哪裡?是否會有如先前總統府資料外洩的狀況造成資安疑慮?她強調,目前沒有好的工具或制度足以保護個資,要制定「科技偵查法」還言之過早,希望法務部能針對民眾有疑慮的部分審慎評估。
「偵查」勢必侵人權 沈伯洋:應講清規則
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沈伯洋也在臉書上發文指出,科技偵查法是否影響人權還是其次,因為「偵查」勢必會違反人權,但重點在於如何劃定範圍,而這個範圍是否與其他法律有一致性、會不會牴觸《憲法》等,這是最基本的法律技術。進一步來說,與國外相同範圍的法律比較時,不應只限於法制層面,重點是執行時受到什麼挑戰。
沈伯洋也直言,「從eID到科技偵查,可以說是一團糨糊」。他認為,法律的本質在於「劃定界線」、「講清楚規則」、「讓民眾可以期待」,且「這個規則必須條理一致」;接著,還要考慮執行狀況是否有助於解決問題、邊際效益有多少?否則將會加深社會原有的問題。他說,一個沒有盤點好的法律,明顯是趕鴨子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