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時,高雄一名年僅11歲的女童,因她從未謀面的父親擅自以她的名義對自來水公司提出訴訟,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官司敗訴確定後,法院於2005年依《民法》第114條規定向少女徵收7萬餘元的訴訟費用。直到2016年,法院查封她郵局帳戶內僅有的8,403元,她才得知自己積欠訴訟費、利息共13萬元。
經過楊岡儒義務協助她打官司,法院認定戶頭內的8,403元屬當事人「生活必須」款項,因此撤回查封該女戶頭的裁定。為避免弱勢兒少因打官司而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事件再次發生,司法院院會於24日通過《民法》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讓本應向貧困兒少徵收的訴訟費用,有機會可免還或減少。
草案中規定,受訴訟救助的兒童及少年,若因官司結束需負擔訴訟費用,導致生計出現重大影響時,可以在法院裁定徵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確定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並由法院斟酌具體情形來決定減免程度;即使訴訟中或案件終結後已年滿18歲,仍可依法提出聲請。
司法院強調,草案若經立法院通過,可溯及施行前的案件,即使已遭法院裁定應負擔訴訟費用確定,貧困兒少仍可在新法施行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減免;而該裁定對受救助人生計是否有重大影響,是依裁定時為準。不過,受救助人若已繳納完畢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則不得聲請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