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軍機頻繁擾台恐嚇之際,前總統馬英九竟於公開場合表示,「中共武力犯臺首戰即終戰」、「美軍來不及協防臺灣」等語。對此,自稱國民黨員的律師林憲同控告馬英九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但北院認為,該言論是其對政治局勢的想像,並非恐嚇罪範圍,因此駁回。
林憲同主張,馬英九於總統一職卸任後,本應對政府承擔忠誠及保密義務,但他卻於8月在演講中公開發表「中共武力犯臺首戰即終戰」、「美軍來不及協防臺灣」等言論,明顯是將國防部文件中「首戰即決戰」更改為「首戰即終戰」的負面言論,並以此恐嚇我國全體國民,已涉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
然而,臺北地院認為,《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中所謂的「恐嚇他人」,對象是特定人或多人;若其所恐嚇對象是不特定人或多人,則應為同法中的「恐嚇公眾罪」範疇。而「恐嚇」是指為使人心生畏懼,通知被害人將加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且行為人在客觀上須能以人力直接或間接達成該通知內容。
法官表示,馬英九的言論僅是中共預想的軍事策略,及馬英九對政治局勢的認知或想像,難以認定有通知公眾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意圖。且中共此戰略是否能夠進行或戰爭的勝敗,並非我國卸任總統所能左右;即使其言論內容使人產生嫌惡、不快或不安,並足以引起政治或社會責難,卻不是恐嚇公眾罪的處罰範圍。
法官也認為,政治性言論在我國往往涉及高度對立的議題,而為使其發言具能見度或取得公眾關注,使用較為聳動之文字是民主自由政治與公民社會常見的現象,若在合理而有限度範圍內,應受我國《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裁定書指出,林憲同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馬英九涉有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公眾等罪嫌,並無進行實質審理的必要,因此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