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中資繞道滲透台灣經濟,經濟部8月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簡稱《陸資辦法》)修正預告,經濟民主連合15日表示,肯定經濟部有意修正辦法,但仍存在7項漏洞也應納入修正;反觀最大漏洞為《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但金管會卻毫無作為。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表示,面對中共對台灣的經濟滲透,經濟部雖然預告修正《陸資辦法》,雖然補強了分層認定計算法、擴大投資行為態樣、限制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等3項,但仍存在7項漏洞,明顯落後於美國、日本、澳洲及歐盟各國。
經濟部仍默許中資投資捷運系統
第一為「中資投資業別項目」,江旻諺表示,馬政府時期根據《陸資辦法》第8條,以正面表列公告開放的中資投資業別項目,涵蓋95%製造業、51%服務業,43項公共建設,其中包括「公立文化機構及設施(國家音樂廳)」、「依法指定之古蹟(孔廟)」、「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等等,皆開放中資可以投資。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質疑,包括國家音樂廳、孔廟、大眾捷運系統等系統設施,有哪個單位敢開放給中資經營?那為何經濟部主管的《陸資辦法》,這些可以不用修正?
向中資借錢 同樣擁有重大影響力
第二,第三地中資的認定,應該以「重大影響力」取代狹隘的「控制能力」。賴中強說,經濟部所提修正仍拘泥於「控制能力」,但該法的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根本就沒有提到「控制能力」,這是馬政府時代經濟部長自行加上去的,反而導致認定中資的門檻過高。
第三,由於金融發展實務上,股份與債權界線日漸模糊,許多公司允許以債轉股。賴中強表示,發現許多中資爭議案,都是公司名義上向中資借錢,但卻把股份提供給債權人作擔保,再加上約定說,公司的重大營運必須債權人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公司仍要執行,就構成違約,債權人可隨時處分擔保品,借此實質控制該公司。
他建議,提供1年期以上貸款,只要具備「重大影響力」,就應該一律視為投資加以規範。
第四,對於上市櫃、興櫃公司進行協議控制或併購,必須於條文明文禁止。賴中強表示,經濟部草案將上市櫃、興櫃公司排除中資投資,理由竟說是屬於金管會主管《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範,但該辦法只能管股票購買,所以金管會也管不到。
賴中強解釋,「協議控制」是指不以持有股份為前提的特殊控制方式,「併購」未必取得標的公司股份,故不符合「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定義。例如蝦皮、中資對台灣旅行社的控制,並不是直接控制股權,而是以非股權式控制。
第五,新舊法規的過渡條款,應該從經濟部草案的不溯及既往,修正為6個月內限期補正。
第六,《陸資辦法》第11條限縮應「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的適用範圍,明顯違背母法,應立即改正;第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應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的許可制。
證券投資為最大漏洞 金管會竟無作為
不過話鋒一轉,賴中強也批評,中資假借外資或港資名義來台,當前最大規範漏洞根源是《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不必經過投審會審查的證券投資。主管機關金管會對制度缺漏毫無作為,還告知立委辦公室沒有修法打算,這是非常離譜的事情。
賴中強說,實務運作上,外資從事證券投資取得上市櫃公司股分,公司股東名簿的記載是「某某(在台金融機構)受託保管(某某境外證券商)客戶投資專戶,完全不需要揭露最終受益人,這是中資經濟入侵台灣的大漏洞。
他表示,不需揭露最終受益人,這樣的藏鏡人可以行使股東會表決權,介入公司經營權,已經成為中共「以經促統、以商圍攻」,竊取商業機密、竊取個資、控制產業控制鏈,甚至洗錢防制的最大破口,主管機關金管會應該修法亡羊補牢。
賴中強說,《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過去謹守財務性投資界線,明定個別外資對單一公司總持股以5%為限,整體外資以10%為限,但是1995年財政部證期會廢除此辦法的外資上限,卻沒有提出配套措施,導致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界線模糊。
他建議,應修法要求切結沒有中資,若有不實應該負偽造文書的罪責,如果要行使股東會表決權,相關最終受益人都必須揭露,金管會應該盡快修正相關辦法,才能彌補1995年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