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檢署偵辦「保護傘」餐廳遭潑穢物案,17日火速逮捕犯嫌莫男並聲押獲准後,再於同日緝獲3名共犯,複訊後於18日向臺北地院聲押禁見。法官認為,3人犯罪嫌疑重大,且與在逃的幕後主嫌為好友,足有逃亡、滅證、勾串或再犯之虞,故19日凌晨3時許裁定羈押禁見。
北檢18日晚間向北院聲押李姓兄弟、表兄江男等3名共犯,法官認為,3人涉犯傷害、恐嚇、毀損、公然侮辱等罪嫌疑重大。經查發現,莫男與3名共犯的手機有重置、刪除通聯紀錄或資料等情事,且莫男遭警方查獲後,3名共犯有代為尋覓辯護律師、墊付律師費用等行為,並坦承會向莫男打探案情,因此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
法官指出,莫男被捕後曾企圖獨自擔下全部責任,且3名共犯均非主動到案,可見3人有規避刑責的心態,足認有逃亡可能;甚至,3人在不清楚「保護傘」餐廳背景的情況下,仍分別為了新臺幣5千元至3萬5千元不等的報酬或受到共犯的人情壓力唆使而犯案,足認3人守法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高,恐有再犯之虞。
法官考量,莫男與3名共犯明知「保護傘」是餐廳,仍決意將可能帶有病菌的穢物潑灑於碗盤、廚具等物,迫使業者基於食安及衛生疑慮暫停營業、造成財產上不小損害,甚至導致1名店員雙眼受傷。再者,共犯3人均供稱,他們與未到案的幕後主嫌為朋友,彼此間互有聯繫管道,極有可能透過各種方式相互勾串,使案情晦暗不明。
此外,由於此案目前尚於偵查階段,承辦檢察官已表明將盡速偵結,預料羈押時間不會太長;為確保共犯3人不會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再犯傷害或恐嚇等犯罪,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處分應是必要且適當手段,因此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