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張姓男子因未依規定服兵役而遭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但他為了向檢方證明沒有逃避兵役,竟偽造區公所核發的替代役入營通知書,一審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個月;張男上訴請求輕判緩刑,但二審認為,應藉刑罰矯正法治觀念,仍判6個月,不准緩刑。
張男2018年11月間以網路取得〈基隆市研發替代役入營通知書〉電子檔案,以修圖軟體變造個資內容,再彩色列印,帶到基檢當庭交給檢察官,作為他沒有逃兵的證據。
由於偽造的通知書與原版無明顯差異,檢察官一時未察而給予不起訴處分。但轄區區公所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察覺有異,經查並未發出該通知書,因此,立刻通知基檢。
基檢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張男,一審基隆地方法院考量張男承認犯行也有悔意,若科以法定最低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仍嫌過重,因此,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規定減刑,判刑6個月。
張男不服,提起上訴,並主張他還有鉅額負債,且需照養年邁祖母及身心狀況不佳的母親,請求法官從輕量判及宣告緩刑。
但二審高等法院日前審理後認為,原審量刑已審酌張男情況,依法裁量判刑6個月並無不當。法官認為,張男有藉「刑罰執行」以矯正偏差法治觀念的必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6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