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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廣疫苗受試 食藥署:出問題由廠商負責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為加速國內中共肺炎(武漢肺炎)疫苗研發速度,食藥署日前建置「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但在16日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上,有立委質疑政府帶頭宣傳,出事國家是否願意賠償,因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使用試驗用藥者將不列入藥害救濟補助範圍,對此,食藥署長吳秀梅回應,出事由業者自行負責。

國內疫苗廠商將進入第二期臨床試驗階段,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召開記者會,並宣布啟動食藥署「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短短幾天就有許多民眾登記報名成為受試者。

立委林淑芬16日質詢吳秀梅時表示,衛福部長陳時中曾在記者會上表示自己願意當受試者,似乎暗示該項人體試驗很安全,甚至還提到有交通費、營養費補助,但根據《藥害救濟法》第13條規定,因使用試驗藥物而受害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因受試者並不是不特定大眾,受試前也會被告知使用的是未上市藥物,需要自行承擔風險才能夠加入。

林淑芬質疑,政府帶頭宣傳,但出事全部都叫疫苗廠商賠償,似乎無法撇清責任,而這次的臨床試驗規模涉及上萬人,若出事藥害救濟不補償,若疫苗廠商賠不起要怎麼處理,另若許多嚴重個案要申請國賠,政府難道沒有責任,國家帶頭招募出問題,但卻不保證結果,這就很嚴重,她強調,應該向受試者清楚說明權利、義務及責任。

對此,吳秀梅表示,衛福部從未強調臨床試驗安全性,也不可能保證,食藥署協助設置平台是因為該疾病為重大傳染病,萬一臨床試驗出現問題,還是由疫苗廠商負責,而非國賠。

健康食品亂象多 立委提案修法

另外,目前有許多食品廣告,並沒有取得健康食品標章,但會強調具特殊營養素或有特定保健功效,根據目前《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僅針對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針對違反第六條第二項「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之」則無應對的罰則,導致廣告亂象頻傳。

對此,立委蘇震清等16人提案罰則為5萬至20萬,但有民眾認為罰則過低,因而修正提案罰則為10萬至100萬元以下罰款。對此,衛福部表示,認同,因這類產品並未取得保健食品資格,但在廣告中卻宣稱其功效。最後委員會決議通過,提案將送立法院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