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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向移工收取高額買工費 監委關注勞動部作為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立法院2016年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取消外籍移工工期屆滿3年需出國1日的規定,避免遭仲介再次收取高額「服務費」,卻變相衍生出仲介向轉換雇主的移工收取「買工費」的問題。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認為,勞動部應有積極作為,監院將持續關切。

雖然勞動部於2018年6月曾公開表示,仲介公司依法可向外籍移工收取的費用只有「服務費」,且第3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如接受雇主委任協助工期屆滿後不續聘的外籍移工辦理轉換新雇主事宜,不能再以轉換雇主為由收取相關費用,否則可處超收金額10倍~20倍的罰鍰,並停業3個月以上。

但印尼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於2019年來臺拜會時仍表示,有58位移工陳情被收取新臺幣7萬元買工費等情事,希望我方政府重視並協助解決。

對此,王幼玲、王美玉表示,監察院於去(108)年8月就已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勞動部在2018年、2019年針對仲介業者違法收取「買工費」開罰的紀錄分別只有2件,與媒體、民間團體及印尼官方揭露的情況均有很大落差,但勞動部卻以未曾接獲檢舉個案為由而表示無法處理,因此要求勞動部改善此問題。

2位監委強調,勞動部嚴重忽視外籍移工與雇主、仲介之地位不對等及舉證困難的問題,對於外籍移工疑遭剝削等情事置若罔聞、束手無策,作為有欠積極,經監院要求改善至今1年多仍毫無進展,導致仲介剝削移工、違法收取買工費等情形一再發生。

監委指出,勞動部雖於去年10月研議訂定「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徵詢意向定型化協議書」範本、規劃比照一般轉換雇主作業程序新增召開公開協調會辦理媒合作業、於「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網站增列多國語言版查詢介面服務等,但網站並沒有能夠搜尋接續聘僱雇主的資料,未提供足夠、對等且透明的就業轉換資訊而衍生許多問題。

此外,2位監委表示,現行仲介向外籍移工收取服務費之項目是否包含轉換新雇主?是否應於服務契約範本中明定?都有待勞動部通盤檢討研議並嚴格執行;勞動部雖曾邀集移工來源國、仲介公會、雇主團體及移工團體開會研商,但因與會者意見分歧而未獲共識,此後也未見勞動部再有積極作為,因此監察院將持續追蹤改善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