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表示,性騷擾的定義極為廣泛,大致上是與性或性別有關,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的行為,致不當影響其工作、學習或正常生活。而跟蹤騷擾的糾纏行為是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的侵擾,且性別分布差異明顯,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別是女性、男性的比例均約八成,屬於性別暴力的一種,具有高度的發生率、危險性及傷害性等特徵。
據警政署統計,每年約發生8千件跟蹤騷擾案件。警政署指出,該行為若發生在不具親密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就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雖然得適用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現行法卻有除肢體碰觸外僅處以行政罰鍰等不足之處;若將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的性騷擾視為糾纏犯罪,只要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騷擾都可適用。
警政署認為,若採「先行政調查、後刑事偵查」的漸進規範,能讓公權力在此類具高度主觀評價的案件中保有緩衝空間,不致引發國家控制網擴張的疑慮;但糾纏行為人多有不同程度的心理、人格障礙或思覺失調症等,僅仰賴司法處罰手段難以治本,因此仍需構建完整的保護及治療、輔導體系,才能補足我國性別暴力防治最後一塊拼圖。
不過,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主任劉嘉發認為,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太龐雜、定義範圍過大,也與現行既有法制存在諸多競合衝突問題,若貿然推動立法施行,恐將使一般人民動輒得咎,有易入人於罪、誤傷無辜的疑慮,宜再審慎考量。
劉嘉發表示,此法應先釐清跟蹤騷擾或糾纏行為的定義;其次是這部法的管制及保護對象;主管機關與管理方法是警察機關的警告命令,還是法院的禁制令;介入時機是主動還是被動;若不聽勸阻要採行政罰還是刑罰。他建議,可在《社維法》中設計一套機制,若經勸阻不聽,構成違法就做出處分,並在《刑法》中增訂跟蹤騷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