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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將成年年齡由原先的20歲下修為18歲、結婚年齡由男18歲、女16歲修正為不分男女均為18歲;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預計於2023年元月起正式實施。此外,新法施行前未滿20歲者可繼續享有其權利。

法務部指出,考量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而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的完全責任年齡也均規定為18歲,皆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為避免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的感覺,經審慎研議後,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將成年年齡自20歲調降為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

法務部表示,若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明文保障於新法施行後可持續享有新法施行前已取得的既有權益至20歲。

此外,初審也通過將原訂婚年齡男性17歲、女性15歲,以及結婚年齡男性18歲、女性16歲的規定,分別修正為訂婚年齡一律均為17歲、結婚年齡一律均為18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規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條文,以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

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法前已結婚、新法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者,也明定其婚姻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