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院祕書長林錫山被控在任職期間涉收受賄賂、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共10罪,經最高法院判決36年徒刑定讞,他已於去(108)年入監服刑,高等法院則裁定合併應執行13年。而監察院除了彈劾他以外,也因他申報不實、財產來源不明,開罰700萬元確定。
林錫山主導立法院多起資訊系統標案,卻涉嫌於2012年至2015年間8次收受網遠科技賄賂,高等法院認定他不違背職務收賄達2,800萬元,加上他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2個洗錢罪,11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其中1次收賄罪發回高院更審,其餘上訴駁回定讞、沒收犯罪所得2億6,878萬餘元。
監察院則認為,林錫山在任職期間假借權力收受賄賂,以圖本身利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洗錢罪及高達2億4千萬元的財產來源不明,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因此於去年12月24日全數通過彈劾。
除了遭彈劾外,林錫山也曾於2012年12月10日財產申報時,漏報金額高達1,870萬2,516元,遭監察院認定故意隱匿財產未申報,依法裁罰190萬元;2014年12月19日申報財產時,又隱匿借用他人名義持有之存款11筆、股票13筆及事業投資1筆等財產,因此遭裁罰400萬元;且林錫山2014年全家的所得較2013年12月20日申報時異常高出1倍以上,卻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涉財產來源不明,遭監院裁罰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