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臺北市議員的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李承龍,曾於2016年7月間夥同同黨女子邱晉芛等人至民間組織「臺灣民政府」總部縱火,高等法院二審分別判決2人9月、7月徒刑,李承龍未上訴;而邱晉芛上訴後,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起訴指出,李承龍於2016年7月15日晚間駕車載著邱晉芛,先到臺北市加油站購買汽油並分裝進汽油桶與塑膠袋,隨後便前往臺灣民政府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中央總部,與男子林立騰、何守會合。李承龍朝鐵柵門潑灑汽油放火,燒毀了大門馬達電源,林男則以鐵鎚砸損「臺灣政府中央會館」招牌、何男持手機錄影、邱女負責網路直播。
桃園地院依公共危險罪、毀損罪,各判李承龍1年2月、3月徒刑,邱晉芛則依公共危險罪遭判8月徒刑;共犯林立騰、何守為因對李承龍放火一事並不知情,僅依侵入建築、毀損等罪分別判刑4月、拘役20天及刑3月、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李承龍、邱晉芛上訴二審,高院今年1月依公共危險罪改判李承龍9月、邱晉芛7月徒刑。
李承龍部分因放棄上訴而定讞,高院今年5月將此案與他在臺南另犯的「八田與一銅像斬首案(判刑6月)」、「逸仙國小石犬毀損案(判刑4月)」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6月;由於其他2案先前都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因此臺灣民政府縱火案的刑期不得易科罰金。
邱晉芛上訴最高法院,但最高院認定上訴沒有理由,14日駁回上訴,判刑7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