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24日表示,配合《民法》第799條第4項修正,審查完成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當中預售屋停車位不分配土地持分部分,內政部25日將公告明年元旦上路。
公寓大廈包含專有部分跟共有部分,當中專有部分包含主建物(客廳、臥室、廚房等),及附屬建物(陽臺等),至於共有部分,則為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諮議陳世元表示,現今土地持分計算實況紛亂,若車位買較多,就會變成土地持分變多,也可能購買的專有部分坪數不同,卻分配到一模一樣的土地持分,進而影響都更時的談判條件。
修正後的重點是,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停車位,是「約定專用」的概念,即設定專用使用權給預售屋承購戶,但是非屬「專有部分」;也就是說,即使多購買預售屋停車位,也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依據上述計算方式,當然也不會多分配到土地持分。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張燕燕表示,地方政府地政單位每年都會進行定期、不定期查核,建商若違反規定,將會依法裁罰。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補充,屆時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限期改正,屆期不改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連續罰到改正為止。
另外,修正內容也明定賣方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的「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相關檢測也應符合內政部109年4月24日訂定的「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規範,否則消費者可以主張減價或是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