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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遊須簽旅遊契約 最快明年3月送審

圖為東港黑鮪魚季,觀光客爭睹第一鮪進港。(記者曾晏均/攝影)
圖為東港黑鮪魚季,觀光客爭睹第一鮪進港。(記者曾晏均/攝影)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為了保障國旅一日遊旅客的權益,交通部12月30日公告「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未來旅客參與一日國旅團行程,須簽署簡易型旅遊定型化契約,其中審閱期不得少於2小時,最快明年3月送消保處審議。

許多國旅一日遊都是以發廣告傳單方式招攬旅客,只要民眾有時間、有興趣即可馬上出發,但卻未依規定與旅客簽訂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交通部表示,為保障遊客權利,旅遊業者只要辦理國內團體旅遊,不論天數多寡都應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於出發前與旅客簽訂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並於簽訂契約前給予旅客一天的契約審閱期間,以確保雙方權益。

根據草案內容,要求應記載事項包含契約當事人及旅客的緊急聯絡人資料、簽約地點及日期、旅遊行程、旅遊費用、應繳金額及付款方式、旅客集合、出發時間與地點、組團旅遊最低人數等。

草案中也規定,契約內容須審議至少2小時,不得記載旅行業對旅客所負義務排除原刊登的廣告內容、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旅客最高賠償基準、旅行業除收取約定的旅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等。

交通部表示,由於法規預告須2個月時間,預告期滿後預計110年3月送行政院消保處審議,等審議通過後就會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