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一名黃姓女子於去年3月自越南返臺,卻因於居家檢疫期間擅自外出而遭臺北市衛生局裁罰10萬元;黃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越南資訊不流通、不知住家範圍為何,請求撤銷罰鍰。但臺北地院認定,黃女入境時已收受檢疫通知書並簽名確認,衛生局裁罰於法有據。
衛福部疾管署於去(109)年3月17日公告表示,越南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自同年3月19日零時起,提升至第三級警告;3月17日下午4時起,已登機者加強自主健康管理14天,尚未登機者入境後需居家檢疫14天。黃女於當年3月22日返臺入境後,疾管署依規定通知她應居家檢疫至同年4月6日。
未料,黃女卻於同年3月24日11時18分,搭乘電梯下樓至社區管理室收取包裹,10分鐘後返回住家;事後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處10萬元罰鍰。黃女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她不清楚臺灣居家檢疫規定,請求撤銷判決。
黃女也另外主張,她並未離開社區大門,且全程配戴口罩,並於短時間內就回到住處,否認擴大傳染風險,請求免除或減輕罰鍰。
但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黃女於庭訊時自承,在機場有人告知她要居家檢疫,「但是我趕著要回家,沒有問太多細節,里幹事告訴我可以打1922詢問」等語,顯見她能注意卻未注意;且社區公共空間為住戶共同使用,但她卻自行將住家範圍定義為以社區大門為界,顯然悖於居家檢疫目的,因此認定裁罰並無違誤,駁回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