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院審理立委收賄案,29日上午提訊最後1名在押立委蘇震清及他的辦公室主任余學洋進行隔離互證。由於全部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已完畢,蘇震清、余學洋也再次請求交保,合議庭調查延押的必要性後,下午裁定2人分別以1千萬、15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
檢方起訴認定,蘇震清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分7次收受前太平洋流通公司董事長李恆隆的現金或支票共2,580萬元;余學洋則自2014年6月5日起至108年11月7日止,向李恆隆收受19次共計124萬元賄款。
北院29日提訊蘇震清、余學洋進行隔離交互詰問程序,2人依然否認犯罪。蘇震清辯稱,國會助理辦理協調會、向行政院部會發函等,他不見得會事先知道,他對於余學洋平常私下如何與李恆隆互動也不會過問。他強調,立委修法是合議制,法案最終要出委員會才算數;且有關《公司法》第9條「SOGO條款」的協調會,他也從未參加過。
法官詢問檢、辯雙方對於是否延押的意見時,蘇震清表示,他身為現任立委,自認沒有愧對選民,絕不會背棄與選民的契約而逃亡,且他經濟能力有限,「我對朋友太好,借出去的錢幾乎都沒還我,我向人借錢也是為了週轉」,因目前還在與人借貸度日,盼能以500萬元交保。他的律師則建議,以尚未還給李恆隆的580萬元做為保金參考依據。
檢方則認為,雖然證人詰問程序已結束,無勾串之虞,但仍有逃亡可能,且2人迄今皆否認犯罪、未見悔過,因此仍有羈押理由;若要讓2人交保,建請法院考量犯案情節輕重、收賄金額、犯後態度、資產、人脈等情,提高具保金額。
北院審酌,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有逃亡可能,故存在羈押原因;但考量檢、辯雙方聲請傳喚證人交互詰問完畢,已無相互勾串之虞,故無繼續羈押的必要,因此裁定蘇震清、余學洋分別以1千萬、15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及限制住居,需定期至轄區派出所報到。
北檢偵辦立委集體受賄案將陳超明、廖國棟、蘇震清等3名立委羈押禁見,繼陳超明於去(109)年12月4日以500萬元交保、廖國棟於今年1月15日以1千萬元交保後,蘇震清29日也獲准以1千萬元交保,不用在獄中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