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照顧對象應以弱勢群體優先,但臺灣社宅租金卻以「政府可負擔」為定價原則,而非「弱勢可負擔」,租金高得嚇人。對此,有專家認為,除了中央補助辦法有問題外,社宅的坪數過大、品質太高,加上不合理的稅制等,都是將租金步步推升的原因。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研究員洛書表示,世界各國大量興建社宅的時機都是在戰爭過後的經濟發展期,以日本為例,目前約60%的社宅都是在戰後30年間興建的,且租金主要由政府編列預算來補貼。但從1980年代起,社宅達一定存量的國家財政負擔加重,因此才開始調整政策,結合都市開發利得以達到整體財務平衡。
以荷蘭工業港城阿姆斯特丹為例,都市更新後的市場房屋、商場、社宅各占總建物的1/3,並透過前2者的部分收入來補貼社宅租金;美國有些城市則規定,建商若需要容積獎勵,就必須提供一定比例的社宅,且有指定對象、租金比例、應持續提供幾年等規定。
反觀臺灣,社宅興建的太晚,錯過了經濟起飛、地價便宜的時代,在現實的考量下高度強調「自償性」而非「救助性」,因此各政黨政治人物皆發表過「希望社宅不用出錢」的言論,使弱勢難以負擔、大部分社宅都租給經濟能力相對較高的一般家戶,「如果連政府蓋的房子都無法照顧弱勢,那所有的住宅政策都無法回應弱勢居住需求」。
中央補助脫離地方實務 設計興建無統一標準
臺灣社宅租金為何會訂那麼高?洛書指出,地方政府向中央申請補助的條件為「社宅租金不能低於市價7折」,但每坪租金若超過510元又會被視為100%自償、不予補助,看得到吃不到,這項政策在2018年的執行率僅有3.78%。此外,規定應挹注長照基金、住宅部門的「房地合一稅」,在2016~2019年間挹注長照137億,但對住宅部門的補貼卻是零。
而在成本方面,中央政府對社宅的設計並無統一規範,造成坪數過大、高品質使每坪造價高昂的「豪華型社宅」出現,且平均附屬建物占總建物比例(大公)也無標準。洛書建議,中央應對坪數、公設比、建材、設施設備、建築標章等訂立「社宅適配水準」,中央要協助無法負擔的地方政府;若地方要蓋「豪宅」也應自行吸收多餘的成本。
政府將稅金從左手交給右手 卻提高了租金
以臺北市為例,規劃46處社宅總成本為1,633億元,但其中房屋稅、地價稅卻占總成本的1/4,等於約有424億元是從政府的左手交給右手,卻墊高了租金。洛書表示,雖然《住宅法》規定社宅可減免此2稅最多10年,但社宅營運期動輒都是55年,長期來說應修正《住宅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等中央法規,才是根本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