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第202廠涉嫌於2015年虛報自動滅火組成本,企圖提高賸餘詐領績效獎金新臺幣2,788萬餘元,新北地檢署調查後起訴4名軍官。而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王麗珍調查發現,此案是因內控機制不彰,國防部軍備局也顯有監督疏漏,因此予以糾正。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國防部軍備局第202廠明知自動滅火組的外購成本高於自製成本,仍在自製產品尚未完成的情況下,以外購品解繳,並將成本調降為自製品成本以虛增賸餘,藉此詐領績效獎金新臺幣2,788萬餘元,直到2016年解繳自製品時,再以外購品成本回沖列計;經核算,2016年賸餘減少4,117萬餘元、獎金減少2,744萬餘元。
糾正案文指出,因202廠審核機制出現破口,未能有效遏止弊端;國防部軍備局生製中心也未就高風險或主要核心業務落實加強稽核,致未能及早發現弊端,核有嚴重違失;而國防部軍備局執行主管監督機制也顯有疏漏。雖然涉案人員違法事實明確,但皆辯稱「長官交辦、不懂法律」,國防部應加強執行軍紀、法紀等案例宣教。
此外,審計部查核發現,軍備局核發生產事業營運績效獎金的對象竟包含國防部部長室、副部長室、常務次長室、參謀本部參謀次長室、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主計局等非軍備局單位及個人;行政院允應督同所屬各績效獎金主管機關,針對全國各機關績效獎金相關結構性問題、興革建議事項、法令疏漏不足或窒礙難行之處進行全面檢視。
3位監委認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內控機制不彰,導致發生不實登載成本、虛增賸餘,溢領績效獎金的情形,戕害國軍形象,洵有違失;國防部軍備局對所屬監督不周,也有違失,因此提案糾正。監察院22日通過提案,糾正國防部軍備局暨所屬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